关于公开征求《马鞍山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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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30日至5月30日,市住建局通过门户网站对《马鞍山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现将征求意见情况及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计收到27条建议,可分为7类,分别为建议“希望可以在小区内增设电梯”、“希望可以通过共享电梯或分批出资的形式增设电梯”、“不同意增设电梯”、“希望由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派出机构、社区公共服务中心或者居民委员会予以协调、统一意见”、“参加听证会的相关房屋产权人或其经书面授权的代理人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前当场进行表决,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表决的,视为同意意见”、“需要明确对低层业主利益受损的补偿方案和标准”、“要求明确因增设电梯造成原建筑损害的责任主体”。
二、采纳情况及理由
采纳情况:采纳18条,不予采纳9条。
采纳理由: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和鼓励政策。
未采纳理由:
(一)《征求意见稿》中第三条已规定各级政府及派出机构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工作职责。
(二)针对影响业主权利的表决事项,拒绝表决能否视为同意意见尚无上位法的明文规定。
拒绝表态的产权人或者代理人,可能既不同意也未反对,但拒绝表态并不等于默认同意表决事项。若强制将其视为同意意见,虽然在表决当时满足形式上的通过比例要求,但实际却剥夺了其选择权,极易导致事后其以未明确表示同意意见为由,以各种方式要求撤销表决结果,影响项目的推进。因此,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表决的的行为予以否定处理。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低层业主应当按照邻里和睦、与人为善的原则,与相关方业主就利益受损的补偿方案和标准进行友好协商。同时,鉴于反对或低层业主可能存在不同的权利诉求,《征求意见稿》不宜也无法完全囊括全部的赔偿情形以及对应标准,并且《征求意见稿》第十条已经规定在增设电梯方案的公示期间,业主可行使异议权提出反对意见,相关部门可根据不同异议与诉求在调解过程中提出针对性的补偿处理建议,从而协调处理争议和补偿。
(四)《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增设电梯需要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有关规范要求;第九条及第十三条明确要求各参加单位需要具备法定资质,并且建设流程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开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因增设电梯造成的房屋结构沉降、损坏由建设者承担并无直接法律依据,即使增设电梯对房屋造成不利影响,也可能由多方、多种原因导致,涉及建筑领域的相关法律规定已对相应单位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情况下,可直接援引相关法规,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损害原因、行为主体以及因果关系认定责任归属对出现相关质量问题进行追责,无需在《征求意见稿》中赘述。
此外,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即说明我国已实行各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五)《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设置具备明确的上位法以及本级立法依据。即:《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电梯未明确使用单位的,不得投入使用;《马鞍山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电梯使用单位无法确定的,电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电梯所有权人及时确定使用单位。未确定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六)对于建成后费用分摊和明确使用单位的问题,在《征求意见稿》第七条第三款“书面协议”中已经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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